说好的中专学历发的却是技校毕业证,男子向郑州商业技师学院索赔40万

李强(化名)被招生简章上的“国家统招中专学历”所吸引报读郑州商业技师学院中德国际护理就业班,没想到四年后毕业时拿到的却是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他一纸诉状将就读的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郑州商业技师学院赔偿李强损失10000元,李强提出上诉索赔40万。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校招生简章写明毕业获取国家统招中专学历

2017年7月30日李强(乙方)与郑州商业技师学院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甲方)签订《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升学、就业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报读专业为德国国际就业班,四年制,毕业后获得中专学历,等等。

根据李强提交的《郑州商业技师学院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2017年秋季招生简单》显示:其所报读的中德国际护理就业班招生计划为涉外护理专业,学制四年,中专层次,含八人间住宿、书费每年7500元……其中说明:国内学习期间注册郑州商业技师学院护理专业学籍;毕业获取国家统招中专学历,可以报考护士资格证,同时获得高级育婴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护理员、救护员等职业资格……

按照以上招生宣传内容,李强于2017年9月到郑州商业技师学院中德护理班报到上学,在校期间,他每年交纳学费7500元,四年共计30000元。然而,2021年6月临近毕业,李强却得知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将发放的是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并非国家统招的中专学历毕业证书,遂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07509元。

一审法院判郑州商业技师学院违约,赔偿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强系被告郑州商业技师学院招录的中德护理班的在籍学生,双方依法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公办职业教育院校,系招生及提供教育培训的一方主体,中德护理班由被告设置,原告作为被告的招录对象,基于对被告的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招生简章所涉内容系被告所作宣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招生过程中已经就“郑州商业技师学院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的身份向原告作出特别说明,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系《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升学、就业服务协议书》的一方主体。被告不能兑现关于“毕业获取国家统招中专学历”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相应信赖利益的损失,根据本案情况酌定为10000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被告郑州商业技师学院赔偿原告李强损失10000元。

男子上诉索赔40万

李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解除其与郑州商业技师学院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退还张博学费。此外,郑州商业技师学院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等。李强上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与郑州商业技师学院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判令郑州商业技师学院退还学费30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用327509元,以上共计407509元。

郑州商业技师学院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郑州商业技师学院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按照一审判决赔偿李强1万元。

据了解,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因李强在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德国国际就业班上学而引起纠纷。由于李强与郑州商业技师学院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升学就业服务协议》,约定四年制,毕业后获得中专学历,但是毕业时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发放的是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非国家统招的中专学历毕业证书,明显与协议不符,构成违约,一审酌定郑州商业技师学院赔偿李强相应信赖利益损失10000元,处理适当。

关于李强诉请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学费、赔偿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能否支持的问题。因李强自2017年9月入学,至2021年6月毕业,期间在郑州商业技师学院中德班就读,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已提供相应的教学义务,双方协议已实际履行,故李强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综合全案情况及郑州商业技师学院的过错程度,一审酌情支持其信赖利益损失已弥补其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其要求其他费用,超出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应承担的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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